- 索 引 号:00817367-8/2020-17607 主题分类:
- 发文机关: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成文日期:2020-10-16 18: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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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海南省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规程(试 行) - 文 号:发布日期: 2020-10-16 18:46
- 备案登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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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止日期:
时 效 性:有效
海南省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规程
(试 行)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省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的意见》、《海南省政府信息公开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程。
全省各级人民政府和省、市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应当按照本规程的要求,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的受理、审查、处理和答复等各个环节的工作。
第二条 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定义。
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是除省、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各部门依法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的工作。
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受理。
(一)受理机构。
行政机关确定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受理。并公开受理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箱、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方式等内容。
省、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和省政府各部门(单位)在做好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的同时,要加强对下级政府和部门(单位)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
实行垂直领导的部门要在其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单位)的领导下,在所在地方人民政府统一指导、协调下开展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实行双重领导的部门(单位)要在所在地方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开展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同时接受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单位)的指导。
(二)受理的原则要求。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提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予以受理。
2.行政机关向申请人提供的政府信息,应当是依法保存的现有政府信息,一般不承担为申请人汇总、加工或重新制作政府信息(作区分处理的除外),以及向其他行政机关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搜集信息的义务。
3.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政府信息,应当采取“一事一申请”方式向制作或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申请公开,即一个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只对应一个政府信息项目。如涉及多部门和类别、项目繁多的政府信息,申请人应分列单项进行申请。
4.对申请人申请的政府信息,如公开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按规定不予提供,行政机关可以告知申请人该信息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
5.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行政机关申请提供与其自身相关的税费缴纳、社会保障、医疗卫生等政府信息的,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证明文件。
6.申请人委托代理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代理人申请时应当出示申请人、代理人有效证件以及授权委托书,否则不予受理。行政机关应当将不予受理的情况登记保存,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三)受理的形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的,原则上应当采取书面形式;提交书面材料应当采用行政机关规范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文本(包括数据电文形式);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机构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并经申请人确认后生效。
1.书面申请的受理。
(1)通过互联网提交申请的,受理申请时间以符合要求的申请书电子文本进入受理机构电子邮箱的时间为准。
(2)通过信函、电报、传真的形式提交申请的,受理申请时间以行政机关收到信函、电报、传真的时间为准。
(3)行政机关设在行政服务中心窗口或者行政机关指定的场所当场受理申请的,受理申请时间以收到申请书的时间为准。
2.口头申请的受理。
受理申请时间以申请书经过申请人确认生效的时间为准。
第四条 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的审查。
(一)形式要件审查。
行政机关受理申请后,首先应当对申请书的形式要件进行审查。即审查提交《依申请公开申请书》所包括的内容,主要包括: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
(二)实质内容审查。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保密审查机制,对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依照《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保密审查。行政机关对政府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行政机关认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采取书面形式,送达第三方征求意见,并明确答复期限。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第三方未在行政机关要求的期限内答复的,视为不同意公开。第三方明确表示同意公开的,可以公开。但是,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第五条 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的处理。
(一)分类处理。
行政机关对申请进行审查后,应当按照“属于依申请公开范围的、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的(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公开机关的、不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公开机关的)、申请内容不明确的、经审查决定提供的”进行分类处理,并答复受理情况。
(二)其他特殊情况的处理。
1.经审查后,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
2.经审查后,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由包括本行政机关在内的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制作或保存的,受理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书面征求其他行政机关的意见。
3.经审查后,同一申请人向同一行政机关就同一内容反复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已经答复的,可以不再答复。
4.经审查后,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没有联系方式,无法答复申请人的,行政机关应当将该申请书登记后留存,留存时间为1年。
第六条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答复。
(一)答复的期限。
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场予以答复。
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后,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的时间不计算在前述规定的期限内。
(二)答复的形式。
行政机关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书面答复或提供给申请人;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制件或者其他适当形式提供。
(三)答复的具体处理。
对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经过审查,并进行分类处理后,视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1.属于依申请公开范围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答复申请人。
2.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行政机关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该政府信息的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或者行政机关设在政务服务中心的窗口、指定的查阅场所进行查询,并提供详细的查询方法、具体地址等。能够在答复时提供具体内容的,可以同时提供。
3.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行政机关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行政机关应当告知申请人。
5.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的,行政机关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对不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向省或市县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咨询。
6.申请人申请内容不明确,申请书形式要件不齐备的,行政机关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正、补充。申请人进行更正、补充后重新提交申请书的,作为提交新的申请,重新计算答复期限。
7.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与本人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无关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可以不予提供,并告知申请人理由。
第七条 费用收取。
行政机关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书面申请提供本机关主动公开信息范围以外的政府公开信息,可以向申请人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具体收费标准由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依法确定并向社会公示。
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以及领取国家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等确有经济困难的申请人,凭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等单位出具的有效证明,经本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审核同意,可以减免相关费用。
收费单位应按规定到价格主管部门申领办理收费许可证,并领取规定的专用票据。
收费单位应严格按照上述规定收费,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或提高收费标准,不得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并自觉接受物价、财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八条 提供信息不准确的更正。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行政机关提供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的,行政机关应当予以更正。该行政机关无权更正的,应当转送有权更正的行政机关处理,并告知申请人。
第九条 监督保障机制。
(一)加强评议考核。各地区、各部门要把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作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社会评议、责任追究的重要内容。各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应及时对本辖区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进行检查、指导。
(二)建立年度报告制度。各地区、各部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要把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的管理、分类(全部公开、部分公开和不予公开)处理、投诉及复议等情况和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措施等主要事项作为专门内容列举。
(三)完善投诉、举报。行政机关要设立投诉电话、信箱或电子邮箱,接受公众对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的投诉。申请人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义务的,依法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举报。接受举报的机构应及时处理并反馈。
第十条 附则。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的活动,适用本规程。
本省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环保、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在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取的信息的公开,参照本规程执行。
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规范文书格式
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申请表
政府信息申请受理机关:
申 请 人 信 息 |
公 民 |
姓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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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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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件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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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件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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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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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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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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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 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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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信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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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或其他组织 |
名 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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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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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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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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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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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 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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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信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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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 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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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需信息内容 |
所需信息的内容描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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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需信息的指定提供载体形式(可多选) |
□纸质 □电子邮件 □若本机关无法按照指定方式提供所需信息,也可接受其他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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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 填 部 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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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需信息的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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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需信息的索引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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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需信息的用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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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申请减免费用 □不申请 □申请。请提供相关证明。 |
获取信息的方式 □自行领取 □邮寄或传真 □电子邮件 □电话告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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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明附件 |
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 |
委托授权书(有委托代理人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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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签名或者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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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
〔 年〕第 号
(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
本机关于 年 月 日受理了你(单位)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经审查,你(单位)申请获取的信息属于公开范围。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本机关将以你(单位)指定的方式提供所申请的政府信息。
□纸质;
□电子邮件;
□其他方式,具体为 。
特此告知。
(机关印章)
年 月 日
政府信息不予公开告知书
〔 年〕第 号
(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
本机关于 年 月 日受理了你(单位)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经审查,你(单位)申请获取的信息属于:
□国家机密;
□商业机密或者公开可能导致商业机密被泄露的政府信息;
□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权造成不当侵害的政府信息;
□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情形。
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对于你(单位)申请获取的信息,本机关不予公开。
特此告知。
(机关印章)
年 月 日
非本机关政府信息告知书
〔 年〕第 号
(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
本机关于 年 月 日受理了你(单位)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经审查,你(单位)申请获取的信息不属于本机关掌握范围的政府信息,建议向 机关咨询,联系方式为 。
特此告知。
(机关印章)
年 月 日
政府信息不存在告知书
〔 年〕第 号
(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
本机关于 年 月 日受理了你(单位)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经审查,你(单位)申请获取的信息不存在。
特此告知。
(机关印章)
年 月 日
政府信息部分公开告知书
〔 年〕第 号
(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
本机关于 年 月 日受理了你(单位)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经审查,你(单位)申请获取的信息部分属于公开范围。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二条,本机关将以你(单位)指定的方式提供所申请的政府信息。
□纸质;
□电子邮件;
□其他方式,具体为 。
你(单位)申请获取的政府信息中,有部分内容属于:
□国家机密;
□商业机密或者公开可能导致商业机密被泄露的政府信息;
□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权造成不当侵害的政府信息;
□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情形。
特此告知。
(机关印章)
年 月 日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补正通知书
〔 年〕第 号
(申请人):
你(单位)于 年 月 日向(被申请人)提出(具体行政行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经审查,本机关认为: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材料不齐全,内容请求不明确等),需要补正以下材料:(注明需补正的材料要求)。
请你(单位)接到本通知书后,于 年 月 日前补正申请材料。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申请人放弃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特此通知。
(机关印章)
年 月 日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收件回执
〔 年〕第 号
(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
本机关于 年 月 日收到你(单位)提出要求获取 的申请。
特此告知。
(机关印章)
年 月 日
政府信息公开征询权利人意见告知书
〔 年〕第 号
(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
本机关于 年 月 日收到了你(单位)要求获取 的申请(登记编号:〔 年〕第 号)。经审查,你(单位)要求获取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
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需征得相关权利人的同意。本机关将于 年 月 日前,将征询权利人意见的结果告知你(单位)。
特此告知。
(机关印章)
年 月 日
政府信息公开权利人意见征询单
〔 年〕第 号
(被征询人姓名或者名称):
本机关在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工作中,经审查发现,申请公开的关于 的政府信息涉及:
□你个人的信息;□你单位的信息。
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需征求你(单位)的意见。请你(单位)在 年 月 日前以书面形式答复(同意或不同意提供),并将意见邮寄至本机关(地址: ,邮政编码: )。
(机关印章)
年 月 日
政府信息公开权利人信息告知单
〔 年〕第 号
(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
本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经审查发现,关于 的政府信息涉及:□你个人的信息;□你单位的信息。
经审查,本机关认为,该信息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决定予以公开。
如对本机关的决定有异议,可以在收到本告知单之日起60日内向 或者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告知。
(机关印章)
年 月 日
重复申请政府信息告知书
〔 年〕第 号
(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
本机关于 年 月 日收到了你(单位)要求获取 的申请(登记编号:〔 年〕(第 号)。经审查,你(单位)提出的申请为重复申请,本机关已于 年 月 日作出答复(见《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 年〕第 号)。本机关不再重复处理。
特此告知。
(机关印章)
年 月 日
自身信息更正申请表
申请人信息 |
公民 |
姓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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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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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件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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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件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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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信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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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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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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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邮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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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名 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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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机构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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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执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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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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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 系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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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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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邮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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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更正内容及依据描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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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更正证明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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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 填 部 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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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需信息的信息索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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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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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签名或盖章)
年 月 日
延期答复告知书
〔 年〕第 号
(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
本机关于 年 月 日收到了你(单位)要求获取 的申请(登记编号:〔 年〕(第 号)。
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机关应当在 年 月 日前作出答复;现因故无法按期答复,经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将延期至 年 月 日前作出答复。
特此告知。
(机关印章)
年 月 日
政府信息公开举报申请书
政府信息公开举报受理机关:
申请人信息 |
公民 |
姓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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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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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件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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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件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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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信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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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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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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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邮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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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名 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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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机构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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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执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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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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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 系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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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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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邮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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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报机关(对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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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报事实和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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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报证明 材料 |
1.举报申请书副本 份; 2.举报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 3.委托授权书(有委托代理人的) 4.其他有关材料 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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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签名或盖章)
年 月 日
政府信息公开举报口头申请笔录
政府信息公开举报受理机关:
申请人信息 |
公民 |
姓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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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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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件名称 |
|
证件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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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信地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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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
邮政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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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邮箱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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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名 称 |
|
组织机构代码 |
|
||
营业执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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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代表 |
|
联 系 人 |
|
|||
联系人电话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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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邮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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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报机关(对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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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报事实和理由 |
(申请人确认)以上笔录经本人核对,与口述一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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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报证明 材料 |
1.举报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 2.其他有关材料 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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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签名或盖章)
年 月 日
政府信息公开举报申请补正通知书
〔 年〕第 号
(申请人):
你(单位)对(被申请人)(具体行政行为) 不服,于 年 月 日向本机关提出政府信息公开举报申请。经审查,本机关认为:该政府信息公开举报申请(申请材料不齐全,举报请求不明确等),需要补正以下材料:(注明需补正的材料要求)。
请你(单位)接到本通知书后,于 年 月 日前补正申请材料。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申请人放弃政府信息公开举报申请。
特此通知。
(机关印章)
年 月 日
政府信息公开举报申请受理通知书
〔 年〕第 号
(申请人):
你(单位)对(被申请人)(具体行政行为)不服,于 年 月 日提出政府信息公开举报申请。经审查,本机关认为:该政府信息公开举报申请符合《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申请条件,并属于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举报受理范围。本机关决定受理该政府信息公开举报申请。
特此通知。
(机关印章)
年 月 日
政府信息公开举报申请不受理决定书
〔 年〕第 号
(申请人):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具体行政行为)不服,于 年 月 日向本机关提出政府信息公开举报申请。经审查,本机关认为:(不予受理的事实和理由)。根据《中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条和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决定不予受理。
(机关印章)
年 月 日
政府信息公开督办通知书
〔 年〕第 号
(被申请人):
(申请人)对你机关(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举报申请,本机关已于 年 月 日依法受理。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现将政府信息公开举报申请书副本(政府信息公开举报口头申请笔录复印件)发送你机关,请你机关自收到政府信息公开举报申请书副本(政府信息公开举报口头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15日内,对该政府信息公开举报申请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逾期未提交书面答复,未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本机关将依法予以调查。若申请公开信息涉及保密内容,请说明理由并附保密审查复印件。
特此通知。
联系电话: 传真: 地址: 邮编:
附件:(政府信息公开举报申请书副本政府信息公开举报口头申请笔录复印件及相关材料)
(机关印章)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