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00817367-8/2024-30865 主题分类:
- 发文机关: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成文日期:2024-04-03 17: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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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2023年前三季度海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要统计数据 - 文 号:发布日期: 2024-04-03 17:48
- 备案登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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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止日期:
时 效 性:有效有效
2023年前三季度海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要统计数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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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 |
序号 |
统计指标 |
单位 |
数量 |
就业 |
1 |
城镇新增就业人数 |
人 |
135871 |
2 |
失业人员再就业人数 |
人 |
32116 |
|
3 |
就业困难人员就业人数 |
人 |
11306 |
|
职业能力 |
4 |
新增技师以上获证人次数 |
人次 |
928 |
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
5 |
参保人数 |
万人 |
368.71 |
6 |
基金收入(小计) |
亿元 |
365.16 |
|
7 |
基金支出(小计) |
亿元 |
266.79 |
|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
8 |
参保人数 |
万人 |
337.30 |
9 |
基金收入(小计) |
亿元 |
31.96 |
|
10 |
基金支出(小计) |
亿元 |
20.15 |
|
失业保险 |
11 |
参保人数 |
万人 |
223.25 |
12 |
基金收入(小计) |
亿元 |
9.19 |
|
13 |
基金支出(小计) |
亿元 |
8.41 |
|
工伤保险 |
14 |
参保人数 |
万人 |
196.65 |
15 |
基金收入(小计) |
亿元 |
3.30 |
|
16 |
基金支出(小计) |
亿元 |
2.38 |
|
劳动人事 |
17 |
立案受理案件总数 |
件 |
10650 |
18 |
立案受理案件涉及劳动者人数 |
人 |
10741 |
|
19 |
当期审结案件数 |
件 |
9030 |
|
劳动保障监察 |
20 |
劳动保障监察案件结案数 |
件 |
126 |
21 |
主动检查用人单位户数 |
户 |
6470 |
附注:
1.指标解释
城镇新增就业人数指报告期内,本地区城镇累计新就业人员数与自然减员人数之差。其中,城镇新就业人员数指城镇区域内由未就业转为就业状态的劳动年龄内人数总和,包括通过城镇各类单位、个体工商户、公益性岗位和灵活形式新实现就业的人员;自然减员人数指因退休、伤亡等原因减少的人数。
失业人员再就业人数指报告期内,由我省城镇登记失业状态转为就业状态的人数。
就业困难人员就业人数指报告期内,符合《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办法》和海南省就业补助资金支出范围和标准规定的就业困难人员,由未就业转为就业状态的劳动年龄内人数总和。
新增技师以上获证人次数指报告期内取得技师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人次数。
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数指报告期末参保职工人数与离退休人员人数之和。
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指报告期内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由纳入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的缴费单位和个人按国家规定的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缴纳的养老保险费,以及通过其他方式取得的形成基金来源的收入。包括单位和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利息收入、委托投资收益、转移收入、财政补贴和其他收入。
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出指报告期内按照国家政策规定的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给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养老保险待遇支出,以及由于保险关系转移等原因而发生的支出。包括养老保险待遇支出、转移支出和其他支出。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数指报告期末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在经办机构参保登记并已建立缴费记录以及制度实施当年已经年满60周岁并在经办机构参保登记)的总人数(不包括已经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的人数)。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指报告期内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由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按规定缴费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以及通过集体补助、财政补助等其他方式取得的形成基金来源的收入。包括个人缴费收入、集体补助收入、财政补贴收入、利息收入、委托投资收益、转移收入和其他收入。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出指报告期内按照国家政策规定的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给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养老保险待遇支出,以及由于参保人员跨统筹地区或跨制度流动而发生的支出等。包括养老保险待遇支出、转移支出和其他支出。
失业保险参保人数指报告期末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参加失业保险的人数及按地方规定参加失业保险的其他人员人数之和。
失业保险基金收入指报告期内筹集的失业保险基金的总额,包括失业保险费收入、利息收入、财政补贴收入、其他收入等,不包括上级补助收入和下级上解收入。
失业保险基金支出指报告期内为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预防失业、促进再就业等支出的基金总额,包括失业保险金支出、基本医疗补保险费支出、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支出、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补贴支出、技能提升补贴和稳岗返还等其他促进就业支出、其他支出,不包括补助下级支出和上解上级支出。
工伤保险参保人数指报告期末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人数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的雇工数。
工伤保险基金收入指报告期内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由参加工伤保险的单位按国家规定的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缴纳及难以直接按照工资总额计算缴纳工伤保险费的部分行业企业按规定方式缴纳的工伤保险费,以及依法通过其他形式取得的形成基金来源的款项。包括:工伤保险费收入、财政补贴收入、利息收入、其他收入。
工伤保险基金支出指报告期内按照国家政策规定的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给参加工伤保险的人员及供养直系亲属工伤保险待遇支出及其他支出。包括工伤医疗待遇支出、伤残待遇支出、工亡待遇支出、劳动能力鉴定支出、工伤预防费用支出和其他支出。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立案受理案件总数指报告期内仲裁委员会立案受理的争议案件数。十人以上劳动(人事)争议不按一人一案计入。
劳动人事人争议仲裁立案受理案件涉及劳动者人数指报告期内仲裁委员会立案受理案件涉及的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中的劳动者人数。
劳动人事人争议仲裁当期审结案件数指报告期内仲裁委员会审理结案的争议案件数。
劳动保障监察案件结案数指报告期内劳动保障监察案件结案件数。一个劳动保障监察案件涉及多种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的,按一件案件统计。
主动检查用人单位户数指报告期内劳动保障监察员到被检查单位及其经营场所或劳动场所实施检查的单位户数。因同一劳动保障违法案件对被检查单位进行多次检查的,应按一个检查单位数填报。
2.统计范围
就业统计范围是行政辖区内所有单位和个人。
职业能力统计范围是行政辖区内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和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评价机构。
社会保险统计范围是参加社会保险的单位和人员。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统计范围是行政辖区内各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劳动监察统计范围是行政辖区内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3.数据来源
本表数据来源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统计调查制度和社会保险基金财务会计制度。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数据来源省社会保险服务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