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00817367-8/2021-07523 主题分类:
- 发文机关: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成文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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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关于调整基本医疗保险中新生儿参保政策的通知 - 文 号:琼人社发〔2013〕70号发布日期: 2021-08-16 15:26
- 备案登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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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止日期:
时 效 性:有效已废止
QSF─2013─210010
琼人社发〔2013〕70号
关于调整基本医疗保险中新生儿参保政策的通知
各市、县、洋浦经济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社会保险事业局:
为进一步完善城镇从业人员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保障新生儿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13年1月1日起,对具有城镇户口的新生儿(不含2013年出生并与母亲捆绑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新生儿)执行“落地参保”政策。新生儿父母一方已参加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的不受户籍限制。
二、新生儿在出生当年内,其法定监护人凭新生儿的户口本在户籍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后,便可在定点医疗机构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其监护人须在下年度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统一征缴期间为其补缴出生当年的医疗保险费,缴费标准按照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执行。
三、为确保政策衔接,2013年出生并与母亲捆绑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新生儿继续执行“母婴捆绑”政策。自2014年1月1日起,取消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母婴捆绑”政策,所有新生儿统一执行“落地参保”政策。
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3年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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