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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 > 行政规范性文件
  • 索  引 号:00817367-8/2022-49159 主题分类:
  • 发文机关: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成文日期:2022-01-10 17:38
  • 标       题: 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海南省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诚信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
  • 文       号:琼人社规〔2021〕23 号发布日期: 2022-01-10 17:38
  • 备案登记号:
  • 废止日期: 时  效 性:
    有效
    有效

      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印发《海南省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诚信

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


琼人社规〔202123

各市、县、洋浦经济开发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人事劳动保障)局、综合行政执法局,省政府直属各有关单位,省人力资源开发局、省社会保障卡一卡通中心:

为加强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事中监管,引导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依法经营、诚信服务,切实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合法权益,根据《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海南自由贸易港社会信用条例》《海南自由贸易港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等文件精神,我厅制定了《海南省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诚信评价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向我厅反映。

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1 12 24

(此件主动公开)

(联系人:张文胜 联系电话:65312003

海南省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诚信评价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事中监管,引导人力资源

服务机构依法经营、诚信服务,切实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合法权益,根据《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海南自由贸易港社会信用条例》《海南自由贸易港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等法规政策,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诚信评价是指市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根据人力资源市场和劳动保障相关法规,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诚信状况进行综合评价的行为。

第三条 在我省依法设立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市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面向属地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开展诚信教育培训,及时宣传诚信典型,提高服务机构诚信服务意识和水平。

第五条 市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建立属地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诚信档案,组织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签署诚信服务承诺书。

诚信档案应动态更新并保存 3 年以上。

第六条 诚信评价坚持平时巡查抽查与年度评价相结合。平时巡查抽查由市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配合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进行;年度评价采取量化打分方式进行,由各市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于每年 3 月底前,结合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年报公示一并组织实施。

第七条 年度评价内容:

(一)依法设立以及开展年报公示情况;

(二)各类证照(营业执照、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监督电话等信息公示情况;

(三)服务规程、服务台账建立情况;

(四)接受市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监督检查,遵守相关法规情况;

(五)制度建设、场地设施、员工素质等内部管理情况;

(六)客户和求职者投诉、客户权益保护、员工劳动合同签订和履行、风险管理和信贷记录以及受行政处罚等信用管理情况;

(七)年度服务数质量、年度收益情况;

(八)承担社会责任方面的情况;

(九)其他与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诚信建设相关的情况。

第八条 诚信评价等级分为 ABCD 四级,A 级为诚信优秀人力资源服务机构、B 级为诚信良好人力资源服务机构、C 级为诚信合格人力资源服务机构、D 级为诚信不合格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一)A 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条件:

1.严格遵守人力资源市场、劳动保障等相关法规,未被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行政处罚;

2.年度评价得分在 80 分及以上。

(二)B 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条件:

1.遵守人力资源市场、劳动保障等相关法规,未被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行政处罚;

2.年度评价得分在 70-79 分之间。

(三)C 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符合下列条件:

1.基本遵守人力资源市场、劳动保障等相关法规,发生的违法违规行为情节轻微,并已主动纠正或已按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要求予以改正,未造成严重后果且未受到行政处罚;

2.年度评价得分在 60-69 分之间。

(四)D 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未按照规定开展年度报告的;

2.不接受、不配合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的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

3.因违反人力资源市场、劳动保障等相关法规,被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行政处罚的;

4.年度评价得分在 59 分及以下的;

5.其他严重失信行为。

第九条 诚信评价工作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企业自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根据年度诚信评价要求,对照《海南省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诚信评价参考指标》进行自我评价,并按要求将评价表及相关证明材料报所在市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二)初步审核。市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根据评价参考指标和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日常巡查抽查情况,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自评情况进行核查,拟定初审意见。

(三)征询意见。市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诚信情况征求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等相关部门意见,在此基础上拟定评价等级。

(四)社会公示。市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通过政府门户网站公示评价结果,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期为 5 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无异议的,应及时将评价结果报送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公示期间有异议的,相关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可自公示之日起 10日内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交书面复审申请书及相关佐证材料,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自接到申请后 15 日内对评价结果进行重新审查,作出确认或变更决定,并将确认或变更情况反馈给相关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和市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五)公布。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公布评价结果并将评价结果共享至海南自由贸易港信用信息平台。

第十条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已按照《海南省企业劳动保障诚信等级评定办法》参加诚信等级评定的,可不再参加本办法中相同内容的评价,对其他内容的评价,仍按本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 市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可根据评价结果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实施分级分类差异化监管。

(一)对 A 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由市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颁发“A 级诚信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证书;在无投诉的前提下,一般不列入日常巡视检查范围;连续 2 年被评价为 A 级诚信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可推荐为“全国人力资源诚信服务示范机构”;在政府购买服务、品牌建设等方面给予相应支持。

(二)对 B 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由市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颁发“B 级诚信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证书;在无投诉的前提下,一般不列入日常巡视检查范围。

(三)对 C 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由市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颁发“C 级诚信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证书,按照人力资源市场和劳动保障的相关法规进行正常监管,帮助其提升诚信等级。

(四)对 D 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由市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加强监管,将其失信情况通报给相关单位、部门,并督促其整改。

第十二条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诚信等级实行动态管理,市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第八条第(四)项之相关情形,适时降低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诚信等级,但提升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诚信等级应结合年度评价进行。

第十三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工作人员在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诚信等级评价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 30 日以后施行,有效期三年。

附件:海南省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诚信评价参考指标


相关文件:关于《海南省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诚信评价办法(试行)》的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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