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00817367-8/2022-79074 主题分类:
- 发文机关: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成文日期:2022-05-30 09: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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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海南省公安厅关于修改《海南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调动规定(试行)》部分条款的通知 - 文 号:琼人社规〔2022〕5号发布日期: 2022-05-30 09:34
- 备案登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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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止日期:
时 效 性:有效有效
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海南省公安厅
关于修改《海南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调动
规定(试行)》部分条款的通知
琼人社规〔2022〕5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公安局,省直各有关单位:
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和我省有关通知要求,我厅会同省公安厅对相关文件进行了清理,决定将《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海南省公安厅关于印发<海南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调动规定(试行)>的通知》(琼人社发〔2018〕518号)第十七条第(五)款“调动人员考察材料及人事档案审档情况说明〔内容包括年龄、工龄、党龄、学历、经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或企业人员或公务员(参公管理工作人员)身份、廉政情况等〕、计划生育情况”修改为“调动人员考察材料及人事档案审档情况说明〔内容包括年龄、工龄、党龄、学历、经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或企业人员或公务员(参公管理工作人员)身份、廉政情况等〕”。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海南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调动规定(试行)的通知》(琼人社发〔2018〕518号)根据本通知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海南省公安厅
2022年5月21日
(此件主动公开)
(联系单位: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和工资福利处 、 省公安厅政治部人事处 联系电话:65343720、68836050)
海南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调动规定(试行)
(2018年12月27日琼人社发〔2018〕518号公布,
根据2022年5月20日《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海南省公安厅关于修改<海南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调动规定(试行)>部分条款的通知》修正)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庆祝海南建省办经济特区30周年大会上的重要讲话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支持海南全面深化改革开放的指导意见》精神,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调动工作,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调动包括三种情形:
(一)事业单位在编在岗工作人员在事业单位之间交流;
(二)公务员(参公管理工作人员)交流到事业单位;
(三)事业单位从国有企业、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及社会组织调入管理人才、教师、医生、科研人员等急需紧缺专业技术人才、急需紧缺高技能人才。
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调动,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调动坚持德才素质与岗位要求相适应的原则,根据工作需要和资格条件,从严掌握,择优选用。
第四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调动,必须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和岗位设置总量内进行,并有相应的岗位空缺。
第五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调动实行分级管理。各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和职责分工负责综合管理工作。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及事业单位按照管理权限和职责分工负责相关具体工作:
(一)从省直属、省直部门所属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为“省属事业单位”)之外调入省属事业单位的,由省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审批。
(二)省直属事业单位之间的人员调动,由调入单位商调出单位办理。
(三)从省直属事业单位调入省直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由调入单位主管部门商省直属事业单位办理;从省直部门所属事业单位调入省直属事业单位的,由省直属事业单位商调出单位主管部门办理。
(四)省直部门所属事业单位间的人员调动,属同一主管部门的,由主管部门负责办理;属不同主管部门的,由调入单位主管部门商调出单位主管部门办理。
(五)省属事业单位调往各市县或省外的,分别由各市县、调出单位或调出单位主管部门负责办理。
(六)市县事业单位的人员调动由市县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办理。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统筹进行调动:
(一)改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队伍结构需要进行人员调整;
(二)安置因单位撤销、合并或缩减编制员额而富余的人员;
(三)调整不适应现聘岗位工作的人员;
(四)其他特殊情况需人员调整的。
第七条 调动人员除应当具备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具有拟调动岗位所需相关资格条件及正常履行职责的其他条件。从国有企业、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及社会组织调入事业单位的管理人才、教师、医生、科研人员等急需紧缺专业技术人才、急需紧缺高技能人才,年龄一般在50周岁以下。
第八条 从国有企业、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及社会组织调入事业单位的管理人才须聘任在管理六级及以上岗位,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及相当的任职资历。大学专科、大学本科、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学历人员在调入前还应分别具有11年、10年、6年、3年及以上的相关管理工作经历。
第九条 从国有企业、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及社会组织调入省属事业单位的教师、医生、科研人员等急需紧缺专业技术人才,应具有相应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或担任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2年以上。调入市县事业单位的,应具有相应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调入乡镇事业单位的,应担任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2年以上,办结调动手续后5年内不得调出。
第十条 从国有企业、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及社会组织调入省属事业单位的急需紧缺高技能人才,应具有高级技师资格和8年以上相关工作经历。调入市县事业单位的,应具有技师及以上资格和5年以上相关工作经历。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办理调动手续:
(一)因违法违纪正被立案调查的;
(二)未满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的最低工作服务年限的;
(三)新录用(聘用)试用期、任职试用期未满的;
(四)法律、法规等规定的不符合调动条件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应严格控制省内事业单位工勤人员调动。除符合相关政策规定的情形外,一般不得从省外调入工勤人员。
第十三条 事业单位调动工作人员,须按照机构编制管理有关规定先行申办拟调人员空岗通知单。
第十四条 事业单位人员调入的办理,按如下程序进行:
(一)确定调动岗位及条件,提出调动人员;
(二)商调;
(三)复函;
(四)组织考察并讨论决定;
(五)调动人员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六)开具调动通知;
(七)转递调动人员人事档案。
第十五条 事业单位人员调出的办理,按如下程序进行:
(一)复函;
(二)配合考察;
(三)转递调动人员人事档案。
第十六条 调入、调出单位应在人员调入、调出后15个工作日内向同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机构编制部门报送岗位、编制使用等情况。
第十七条 从省属事业单位之外调入省属事业单位的人员调动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调动函;
(二)机构编制部门开具的空岗通知单;
(三)《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调动审批表》或《公务员(参公管理工作人员)调入国有企事业单位审批表》(一式4份);
(四)调动人员公示材料;
(五)调动人员考察材料及人事档案审档情况说明〔内容包括年龄、工龄、党龄、学历、经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或企业人员或公务员(参公管理工作人员)身份、廉政情况等〕;
(六)集体讨论决定调动的会议记录或纪要;
(七)调动人员需要办理户口迁入的填写《调动需落户人员情况登记表》。
省属事业单位之间、市县事业单位的人员调动,由办理调动的部门(单位)参照前款确定需要提供或备查的材料,但前款(二)、(三)、(四)、(五)、(六)项材料为必备材料。
第十八条 调入单位凭《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调动通知书》、《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调动审批表》或《公务员(参公管理工作人员)调入国有企事业单位审批表》办理工资、社保关系转移接续、岗位聘用等手续。
第十九条 调动必须遵守以下纪律:
(一)调入、调出单位及其主管部门、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须严格执行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工作的有关政策规定,严格履行职责,认真审核把关,不得随意降低标准,放宽条件;
(二)调出单位应当提供真实情况,不得在人员调动期间突击提拔、晋升岗位等级等;
(三)调动人员应当遵守有关规定,如实报告有关事项及提供材料,不得违反调动纪律,伪造或者提供虚假材料、隐瞒相关情况等。
第二十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调动事项,呈报的不予批准;已经办理的宣布无效并予以清退,对主要责任人以及直接责任人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或者处分。
第二十一条 各市县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由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政策解读:《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海南省公安厅关于修改<海南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调动规定(试行)>部分条款的通知》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