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00817367-8/2023-06174 主题分类:
- 发文机关: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成文日期:2023-12-12 17: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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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四部门关于印发《海南省社会保障卡跨行换卡和个人申请注销业务服务规程》的通知 - 文 号:琼人社规〔2023〕4号发布日期: 2023-12-12 17: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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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止日期:
时 效 性:有效有效
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四部门关于
印发《海南省社会保障卡跨行换卡和个人
申请注销业务服务规程》的通知
琼人社规〔2023〕4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医疗保障局、社会保险服务中心,中国人民银行海南省内各地市分行、各市县支行,社会保障卡一卡通合作金融机构:
为创新我省社会保障卡金融服务模式,规范社会保障卡跨行换卡和个人注销业务经办流程,加强全省社会保障卡服务监管和社会保障卡银行账户管理工作,按照《海南省社会保障卡一卡通服务管理条例》《海南省社会保障卡一卡通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我们制定了《海南省社会保障卡跨行换卡和个人申请注销业务服务规程》,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实施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反馈。
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海南省医疗保障局
海南省社会保险服务中心 中国人民银行海南省分行
2023年12月6日
(此件主动公开)
海南省社会保障卡跨行换卡和个人申请
注销业务服务规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尊重群众自愿选择社会保障卡服务银行意愿,规范社会保障卡跨行换卡和个人注销业务经办流程,加强全省社会保障卡服务监管和社会保障卡银行账户管理工作,根据国家有关部门及《海南省社会保障卡一卡通服务管理条例》《海南省社会保障卡一卡通管理办法》《海南省社会保障卡一卡通服务规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所称的服务银行,是指通过首次发卡服务质量评估具备社会保障卡发行资格的社会保障卡银行账户开户行。持卡人可以通过个人持有的社会保障卡个人信息版面识别个人服务银行。
第二章 跨行换卡
第三条 社会保障卡跨行换卡遵循社会保障卡一卡通应用功能和金融功能一体化管理、社会保障卡银行账户不能单独使用的原则。
第四条 社会保障卡应用正常及挂失状态,可以办理跨行换卡业务。
第五条 跨行换卡免收工本费,应遵循以下流程:
(一)海南一卡通APP等网上服务平台、社会保障卡一卡通机构和服务银行服务网点(以下简称服务网点)工作人员应核实社会保障卡跨行换卡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身份。
(二)核实申请人身份通过后,网上服务平台或服务网点工作人员应核实换领申请人是否已在6个月内未办理过新申领、跨行换卡、升级换代业务。如申请人已在6个月内办理过新申领、跨行换卡、升级换代业务,则反馈申请人不具备办理跨行换卡资格。
(三)申请人应认真阅读并签署《海南省社会保障卡跨行换卡业务办理告知承诺书》(附件1),知晓并同意社会保障卡一卡通机构对本人现持有的社会保障卡的一卡通应用功能予以注销;知晓社会保障卡跨行换卡期间有可能影响到本人持社会保障卡办理业务或享受相关权益;知晓并同意原服务银行对社会保障卡银行账户和医保个人账户转为只收不付状态,直至本人到原服务银行临柜办理社会保障卡银行账户销户或更换为原服务银行的其他银行卡为止;知晓并同意由新服务银行代办医保个人账户资金转移到新社会保障卡。
(四)申请人签署《海南省社会保障卡跨行换卡业务办理告知承诺书》后,申请人应按跨行换卡业务办理要求填写《海南省社会保障卡跨行换卡登记表》(附件2),选择拟换卡的新服务银行,核实个人基本信息、个人照片、拟更换新服务银行等信息无误后,提交网上服务平台或服务网点申请跨行换卡。
(五)网上服务平台或服务网点工作人员再次提示申请人在领取到新社会保障卡后,应在30天内到社会保障卡持卡人的原服务银行办理社会保障卡银行账户销户或更换为原服务银行的其他银行卡。
(六)网上服务平台或服务网点接收到社会保障卡跨行换卡申请后,海南省社会保障卡管理系统自动将申请人的社会保障卡一卡通应用功能予以注销,同步将持卡人申请的社会保障卡跨行换卡申请发送至社会保障卡持卡人的原服务银行和拟换卡的新服务银行。
(七)申请人的原服务银行接收到申请后,应即时将银行账户、医保账户区个人账户转为只收不付状态。
(八)申请人的拟更换服务银行接收到申请后,应通过即时制卡服务、邮寄服务等便利化服务方式,方便申请人领取和使用社会保障卡。
(九)跨行换卡的社会保障卡发放流程参照社会保障卡申领的发放流程执行。
第六条 服务银行应在省医疗保障局和省社会保险服务中心统筹下共同建立医保个人账户资金自动转移和对账机制,方便持卡人使用医保个人账户资金就医报销。
第七条 社会保障卡医保个人账户资金自动转移应遵循以下流程:
(一)新服务银行应向原服务银行征询医保账户区个人账户是否有资金。
(二)如医保个人账户存在资金,新服务银行应向原服务银行发起医保个人账户资金转移申请。
(三)原服务银行将申请人的医保个人账户资金转移到新服务银行。
(四)新服务银行将申请人的医保个人账户资金转移到新社会保障卡医保账户区个人账户,及时通过资金动账短信通知申请人。
第八条 申请人领取到新社会保障卡后,应在30天内到原服务银行服务网点,办理社会保障卡银行账户销户或更换为原服务银行的其他银行卡手续,原服务银行应收回旧社会保障卡。社会保障卡银行账户注销手续遵循服务银行银行账户注销规定。
第九条 未满16周岁的中国公民、其他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以及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残疾人等,办理跨行换卡可由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监护人或代理人代办,仅支持通过服务网点办理,监护人或代理人应持双方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关系证明材料办理。
第十条 持卡人办理社会保障卡新申领、跨行换卡、升级换代业务后,原则上6个月内不允许再次办理社会保障卡跨行换卡业务。
第三章 个人申请注销
第十一条 除持卡人因死亡等原因需办理社会保障卡注销手续外,存在以下情形之一,根据持卡人个人意愿,也可以办理社会保障卡注销业务:
(一)持卡人出国定居。
(二)持卡人不属于我省户籍人员且在我省未享受或不再享受相关公共服务。
(三)在全国范围内拥有三张以上社会保障卡,根据个人意愿注销本省社会保障卡。
第十二条 个人申请注销应遵循以下流程:
(一)持卡人持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到网上服务平台或服务网点办理社会保障卡个人注销申请。
(二)网上服务平台或服务网点工作人员应核实申请人身份以及是否符合注销的办理条件(如系统查询服务银行医保个人账户有余额;参加职工社保、属于我省户籍人员等情形,则反馈申请人不具备办理注销条件)。
(三)申请人应认真阅读并签署《海南省社会保障卡个人申请注销业务办理承诺书》(附件3),知晓社会保障卡注销后将无法通过社会保障卡享受相关公共服务权益(如身份凭证、待遇领取、医保就医购药、自助查询等业务);知晓社会保障卡注销6个月内将无法再次申领海南省社会保障卡;知晓并同意社会保障卡的服务银行对银行账户转为只收不付状态,直至本人到原服务银行临柜办理银行账户销户为止。
(四)社会保障卡注销业务办理后,社会保障卡一卡通应用功能予以注销,同步将社会保障卡注销信息发送至服务银行。社会保障卡服务银行接收到持卡人社会保障卡注销申请后,应即时将银行账户转为只收不付状态,直至本人至原服务银行临柜办理银行账户销户为止。
(五)申请人应及时留意社会保障卡一卡通应用功能注销业务办理进度,在社会保障卡一卡通应用功能注销业务审核通过的30天内,应持有效身份证件原件、社会保障卡及时到服务银行网点办理社会保障卡银行账户注销手续。
第十三条 原服务银行在受理社会保障卡银行账户注销业务时,应通过系统核实申请人的社会保障卡一卡通应用功能为注销状态,方可受理社会保障卡银行账户注销业务,回收并销毁社会保障卡。社会保障卡一卡通应用功能非注销状态的,不予办理社会保障卡银行账户注销。
第十四条 未满16周岁的中国公民、其他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以及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残疾人等,办理跨行换卡可由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监护人或代理人代办,仅支持通过服务网点办理,监护人或代理人应持双方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关系证明材料办理。
第十五条 持卡人在办理社会保障卡个人申请注销业务通过后,原则上6个月内不允许再次申领海南省社会保障卡。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规程未规定的社会保障卡其他业务,应遵循《海南省社会保障卡一卡通服务管理条例》《海南省社会保障卡一卡通管理办法》《海南省社会保障卡一卡通服务规程》及其他有关规定。
第十七条 社会保障卡银行账户注销或更换为原服务银行的银行卡的相关经办流程,按照服务银行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规程由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规程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