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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发文机关: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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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五部门
关于职工社保缴费有关事宜的通知
琼人社发〔2024〕48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医疗保障局、财政局、税务局、社会保险服务中心,省直各单位,中央驻琼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职工社保缴费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调整社保缴费基数执行时间
从2024年起,我省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医疗(生育)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缴费基数从发布次月起执行。
二、阶段性调整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费率
根据《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条例》规定,从2024年7月1日起,至2026年12月31日,我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不含生育保险)用人单位缴费费率和灵活就业人员缴费费率调整至最低水平,即:用人单位缴费费率按6%执行,灵活就业人员缴费费率按5%执行。国家和我省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各单位要加强组织领导,强化部门协同,精心组织实施,确保工作平稳有序开展。
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海南省医疗保障局
海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
海南省社会保险服务中心
2024年6月6日
(此件主动公开)
(联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养老保险处,65200870;省医疗保障局待遇保障处,65900963;省财政厅社会保障处,68513547;省税务局社会保险费处,66752853;省社保服务中心申报受理处,653565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