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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发文机关: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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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2023年2月,梁某到A公司的车间工作。2023年3月,A公司与该车间全体人员(含梁某)签订车间承包协议。承包协议约定,梁某等要遵守A公司的各项安全制度、本协议视为A公司与该车间全体人员(含梁某)签订的集体劳动合同。A公司于2023年3月、4月、5月分别向梁某支付报酬。2023年6月,梁某在工作中受伤。梁某向某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确认其与A公司存在劳动关系。某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予以支持。
【分析】梁某具备劳动者主体资格,A公司具备用工主体资格。梁某自2023年2月至6月一直在A公司的生产线工作,所从事的工作是公司业务的组成部分,按月领取劳动报酬。双方签订的承包协议载明该协议视为A公司与梁某等人签订的集体劳动合同,梁某需遵守公司各项安全制度等约定亦证实A公司的相关规章制度适用于梁某,梁某接受公司的劳动管理。用人单位不能通过订立承包合同规避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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