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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问答】问: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不得有哪些行为?
2024-07-16 11:10 来源: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文机关: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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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不得有哪些行为?

答:依据《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管理规定》第十七条之规定,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伪造、涂改、转让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

(二)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提供职业中介服务;

(三)介绍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就业;

(四)为无合法身份证件的劳动者提供职业中介服务;

(五)介绍劳动者从事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职业;

(六)介绍用人单位、劳动者从事违法活动;

(七)以欺诈、暴力、胁迫等方式开展相关服务活动;

(八)以开展相关服务为名牟取不正当利益;

(九)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等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社会保险待遇;

(十)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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