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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发文机关: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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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关于在互联网公布劳动人事争议仲裁裁决书的
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在互联网公布劳动人事争议仲裁裁决书(以下简称仲裁裁决书)工作,切实增强仲裁公信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完善多元处理机制的意见》等规定,结合我省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海南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简称省仲裁委)在互联网公布仲裁裁决书工作。
第三条 在互联网公布仲裁裁决书,应当依法、全面、及时、规范。
第四条 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仲裁裁决书(含补正的仲裁决定书)统一在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官方网站及微信公众号等媒体公布。
第五条 仲裁裁决书应当在生效之日起45日内在互联网公布。
第六条 仲裁裁决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公布:
(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军事秘密、个人隐私的;
(二)涉及未成年人的;
(三)具有敏感性、群体性或者其他较大社会影响的;
(四)不宜在互联网公布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立案时,应当在受理案件通知书中一次性告知当事人在互联网公布仲裁裁决书的相关规定。
第八条 当事人认为其涉及的案件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一)项情形的,应当在领取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0日内向省仲裁委提交不予公布的书面申请,并说明事实和理由,由省仲裁委依照本办法作出决定。
第九条 在互联网公布仲裁裁决书时,所涉及的相关信息按下列方式处理:
(一)当事人为自然人的,保留姓氏,名字以“某”替代,其余信息应当删除;
(二)当事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保留名称、住所地,以及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其余信息应当删除;
(三)代理人身份是律师或者法律工作者的,保留其全部信息;
(四)代理人是其他身份的,保留姓氏,名字以“某”替代,其余信息应当删除;
(五)证人保留姓氏,名字以“某”替代,其余信息应当删除。
第十条 仲裁庭应当对拟在互联网公布的仲裁裁决书的下列事项进行审核:
(一)是否属于可以在互联网公布的范围;
(二)是否存在本办法第六条所列的情形;
(三)是否已按照本办法第九条规定处理;
(四)格式是否规范,法律适用是否准确,事实认定是否清楚。
第十一条 拟在互联网公布的仲裁裁决书,按照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门户网站和政务微信管理有关规定,经保密审查并审批后公布。
第十二条 拟在互联网公布的仲裁裁决书,除依照本办法第九条要求进行信息处理的以外,应当与仲裁裁决书的原本一致。在互联网公布的仲裁裁决书与原本不一致或者信息处理不当的,应当及时撤回并纠正后重新公布。
第十三条 法律、法规或者上级文件对本办法所涉及的事项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海南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有效期两年,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