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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某某诉海南食材聚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仲裁裁决书(琼劳人仲裁字【2021】第200号)
2021-10-25 17:50 来源: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文机关: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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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仲裁裁决书

琼劳人仲裁字〔2021〕第200

                                                 

:谢某某

委托代理人: 谢锦程海南大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 请 人: 海南食材聚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海口市椰海大道加旺蔬菜批发市场

法定代表人:沈克兵该公司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谢某某与被申请人海南食材聚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委受理后依法组成仲裁庭开庭进行审理。申请人谢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谢锦程到庭,被申请人法定代表人未到庭,也未委托代理人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请求事项是:1、确认2020410-2020812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存在劳动关系;2、裁决被申请人开具申请人解除劳动证明书;3、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基本工资8118.4元(42413.8元,53500元,63500元,73017.24元,81287.36元,合计:13718.4元减已支付5600元);4、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加班费29069.01元(42191.99元,512086.11元,67501.03元,76002.84元,81287.04元,合计:29069.01元);5、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业绩提成12881.49元(54293.83元,64293.83元,74293.83元,合计:12881.49元);6、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经济补偿金6958.613元;7、裁决被申请人支付2020510-2020812日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45099.13元。

申请人称:2020410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建立了劳动关系,申请人在被申请人处主要从事公司经营范围内的相关销售工作,被申请人没有与申请人签订《劳动合同》、也没有为申请人购买社会保险。双方通过口头或微信约定申请人工资为:基本工资为3500/月、加班工资另算、按2.5%业绩提成。申请人从2020410日—2020812日,除了每天正常8小时上班外,还每天不少于5小时加班。被申请人从202072日向申请人支付了5600元工资后,至今未向申请人支付工资,尚欠申请人工资8118.4元、加班费29069.01元、业绩提成12881.49元,共计50068.9元。申请人索要工资,被申请人总以申请人有负责的公司应收货款没有追回或公车违章为由拒付,此前,公司曾经部分辞职员工也因被申请人拖欠工资多次索要未果,导致发生打架斗殴事件并报警。工资明细说明:详见附件1:工资明细。综上所述,被申请人没有与申请人签订《劳动合同》,依据《劳动合同法》第82条规定,被申请人除了应付尚欠申请人的工资50068.9元外,还应当支付2020510日—2020812日期间的双倍工资差额45099.13元;被申请人未及时足额支付申请人工资,也未依法为申请人缴纳社会保险,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6条、38条规定,被申请人应当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6958.613元。因协商不成,特诉至劳动仲裁委员会,恳请依法裁决,支持申请人的诉求。

被申请人未答辩也未提交证据。

本委审理查明:申请人2020410日入职被申请人处工作,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口头约定申请人工作岗位为销售员,月工资3500元。202071日,被申请人法定代表人沈克兵与申请人结算20204月工资2100元、5月工资3500元,共计5600元。前述工资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申请人发放。因被申请人拖欠工资,申请人工作到2020812日后离职。

以上所认定的事实,有《微信聊天记录截图》《部分工资支付凭证截图》《五一劳动节期间加班聊天截图》以及庭审笔录为证。

本委认为:本案经本委依法送达后,被申请人未应诉答辩及举证质证,视为放弃相关权利。

一、关于劳动关系存续期间问题。《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本案中,申请人主张的2020410日至812日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有微信聊天记录、工资发放凭证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本委对其该项主张,予以支持。

二、关于拖欠工资问题。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法定代表人沈克兵在微信聊天中对申请人月工资3500元不持异议,本委对月工资予以认定。根据《劳动法》第五十条,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之规定,被申请人应支付申请人20206月、7月、8月工资8287.36元(3500元+3500元+3500元÷21.75计薪日×8工作日),但申请人仅主张8118.40元,视为其对权利的处分。

三、关于加班工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二条规定,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图,系其与被申请人法定代表人的工作交流,不能完整的证明加班事实的存在,故对申请人的该项主张,不予支持。

四、关于业绩提成问题。《劳动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依法自主确定本单位的工资分配方式和工资水平。工资结构亦是劳动合同约定的重要内容,是否发放业绩提成,需要建立劳动关系的双方达成合意。申请人提交公司其他员工的工资表欲证明其应当享有提成工资,不符合前述情形。因此,本委对其该项主张,不予支持。

五、关于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问题。《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本案中,申请人入职被申请人处工作后,被申请人应当在202059日前依法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但未签订,故应依照前述法律规定向申请人支付二倍工资差额52413.79元(3500元÷21.75计薪日×15工作日)、63500元、73500元、81287.36元(3500元÷21.75计薪日×8工作日),共计10701.15元。申请人主张的超出部分,不予支持。

六、关于支付经济补偿问题。《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申请人的离职原因符合前述法律规定,故对其该项主张予以支持。被申请人应向其支付经济补偿1750元(3500元×0.5个月)。申请人主张的超出部分,不予支持。

七、关于开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问题。《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开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的主张于法有据,本委予以支持。

鉴于以上事实和理由,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条、第八十二条和《劳动法》第四十七条、第五十条、《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二条规定,裁决如下:

一、确认申请人谢某某与被申请人海南食材聚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2020410日至2020812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二、自本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被申请人海南食材聚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向申请人谢某某支付拖欠工资8118.40元、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10701.15元、经济补偿1750元,合计20569.55元;

三、自本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被申请人海南食材聚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向申请人谢某某开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

四、驳回申请人谢某某的其他仲裁请求。

本裁决为终局裁决。

申请人如不服本裁决,可在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被申请人如有证据证明本裁决有《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情形的,可在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

首席仲裁员:郑水海        

员:陈家宁严  辉

                   

二○二一年七月十五日      

员:陈玉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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