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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某诉海南省广播电视互联网监察监测中心仲裁裁决书琼劳人仲裁字〔2022〕第1361号
2023-07-10 16:04 来源: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文机关: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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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仲裁裁决书

                          琼劳人仲裁字20221361

申  请  人:郑  某  

被申请人海南省广播电视互联网监察监测中心  

住所地海口市秀英区丘海大道78号B区5楼监测中心

法定代表人:  艳    该中心主任、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何某某

申请人郑某与被申请人海南省广播电视互联网监察监测中心劳动争议一案,本委受理后依法组成仲裁庭开庭进行审理。申请人郑某到庭,被申请人委托代理人某某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仲裁请求是:一、请求裁决认定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海南省广播电视互联网监察监测中心于2008年7月至2009年9月期间发生劳动关系。二、请求裁决被申请人为申请人补缴2008年7月至2009年9月期间的社会保险。

申请人称:本人于2008年6月30日与被申请人签订劳动合同,入职该单位从事广播电视节目监听监看工作,合同期限从2008年7月1日起至2009年9月30日,合同到期后双方进行续签并履行合同,2013年5月本人正式入编该单位,劳动关系存续至今。劳动关系存续期间,被申请人均按时发放工资至本人银行账户。被申请人自2008年度起每年均对本人进行年度考核,且本人考核结果均为合格以上等次。本人查询社会保险记录时发现2008年7月1日起至2009年9月30日期间被申请人未给本人缴纳社会保险。经询,社保局工作人员告知:由于2008年7月1日起至2009年9月30日期间发放劳动报酬的渠道不是从工资渠道发放,而是以监听监看员审读费的方式从补助渠道发放(发放渠道情况本人并不知情),现补缴社会保险需有证明本人与被申请人于2008年7月1日起至2009年9月30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生效的法律文书。本人认为,本人与被申请人双方自2008年6月30日起已签订劳动合同,从2008年7月1日起至今本人一直在被申请人处工作,被申请人已按时足额发放本人劳动报酬,不存在拖欠工资的情况,虽然劳动报酬发放的渠道不合适,但本人并不知情,且被申请人按人事管理要求自2008年度起每年均对本人进行年度考核劳动关系事实存在。鉴于此,本人请求:一、请求裁决认定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海南省广播电视互联网监察监测中心于2008年7月至2009年9月期间发生劳动关系;二、请求裁决被申请人为申请人补缴2008年7月至2009年9月期间的社会保险。请仲裁委支持本人的仲裁请求。

庭审中,申请人明确第一项仲裁请求为“确认双方劳动关系的时间是2008年7月1日至2009年9月30日”。

被申请人辩称:认可申请人的主张的劳动关系,2008年7月1日-2009年9月30日有每月向申请人发放工资,但是是以审读费的形式发放,是单位的发放的问题,跟个人无关,申请人在2008-2009年也做了年度考核,单位老员工也做了书面证明,发放了申请人工资,所以单位认可申请人主张的劳动关系。

本委审理查明:申请人于2008年7月1日毕业于南昌航空大学。2008年6月30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劳动合同书》,约定合同期限为2008年7月1日起至2009年9月30日止,工作岗位为监听监看,工作内容为广告审核和内容评议,工作时间为标准工时制,即每日工作7小时,每周工作5天。20087月至20099期间,被申请人按月支付申请人劳动报酬。申请人自述2013年5月正式入编被申请人处。

另查明:2008年9月至2009年10月期间,被申请人有向申请人支付加班补助、节日补助、2008年终奖金、2009年降温补助等。申请人2008年度、2009年度考核等次均为称职。

再查明:2004年9月21日,海南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出具的《海南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海南省广播电视互联网监察检测中心机构编制方案的通知》(琼编[2004]51号)载明,根据省编委2004年8月17日会议精神,同意设立海南省广播电视互联网监察监测中心。《广播电视节目监听监看简报(2008年、2009年合订本)》载明,申请人系编辑。

以上所认定的事实,有《劳动合同书》《省广播电视互联网监察检测中心监听监看员审读费》《专业技术人员年度考核登记表》《中国农业银行已销户活期账户明细清单》《省广播电视互联网监察检测中心监听监看员加班补助表、节日补助、年终奖、降温补助《毕业证书》《海南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海南省广播电视互联网监察检测中心机构编制方案的通知》《广播电视节目监听监看简报(2008年、2009年合订本)》和庭审笔录、质证意见为证。

本委认为:一、关于劳动关系。《海南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四条规定,全日制在校学生或参加就业见习的未就业大中专毕业生与勤工俭学单位或实习、见习单位发生的争议,不作为劳动人事争议处理。本案中,申请人于2008年7月1日作为全日制在校学生毕业,2008年7月2日起与被申请人建立劳动关系。2008年7月2日至2009年9月30日期间申请人在被申请人处工作,岗位为监听监看,接受被申请人的管理和工作安排,被申请人按月向其支付劳动报酬,且双方对自2008年7月2日至2009年9月30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均不持异议,亦有申请人提交的《劳动合同书》《省广播电视互联网监察检测中心监听监看员审读费》《专业技术人员年度考核登记表》《中国农业银行已销户活期账户明细清单》《省广播电视互联网监察检测中心监听监看员加班补助表、节日补助、年终奖、降温补助《毕业证书》《海南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海南省广播电视互联网监察检测中心机构编制方案的通知》《广播电视节目监听监看简报(2008年、2009年合订本)》等证据佐证。故,根据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一条规定,本委确认双方自2008年7月2日2009年9月30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二、关于补缴社会保险费。根据《海南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四条规定,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补缴自2008年7月至2009年9月期间社会保险费的主张,不属于劳动人事争议处理范围,本委不予处理。

鉴于以上事实和理由,根据《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海南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四条之规定,裁决如下:

一、确认申请人郑某与被申请人海南省广播电视互联网监察监测中心2008年7月2日2009年9月30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二、驳回申请人郑某的其他仲裁请求。

如不服本裁决,可在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双方当事人均不起诉的,本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员:席秋冰      

                              二○二十二二十六

                       

书  记  员:  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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