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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我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政策解读
2021-10-15 16:33 来源: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文机关: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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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我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政策解读

一、最低工资标准概念

最低工资标准,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正常劳动是指劳动者按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在法定工作时间或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从事的劳动。劳动者依法享受带薪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生育(产)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间,以及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视为提供了正常劳动。

二、调整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同时,按照《最低工资规定》和《关于进一步做好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114号)要求,最低工资标准每两年至三年至少调整一次。

政府适时调整最低工资标准,有利于维护劳动者取得劳动报酬的合法权益,保障低收入劳动者个人及其家庭成员的基本生活,规范经济活动,促进社会公平。

三、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各类用人单位及与其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

四、调整情况

(一)一类地区月最低工资标准由1670元调整为183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15.3元调整为16.3元,适用于海口市、三亚市、洋浦经济开发区;

(二)二类地区月最低工资标准由1570元调整为173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14.4元调整为15.4元,适用于儋州市、三沙市、琼海市、澄迈县;

(三)三类地区月最低工资标准由1520元调整为168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14元调整为14.9元,适用于文昌市、万宁市、东方市、五指山市、乐东县、临高县、定安县、屯昌县、陵水县、昌江县、保亭县、琼中县、白沙县。

五、执行标准

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

六、组成部分

我省最低工资标准,包括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按统计部门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基本工资、补贴、奖金。不包括:(一)加班加点工资;(二)福利待遇;(三)依法由用人单位承担的劳动者的社会保险费及住房公积金;(四)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以及特别繁重等特殊工种的岗位津贴。

七、执行时间

调整后最低工资标准自2021121日起执行。

八、法律责任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不支付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50%以上100%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相关文件:《关于调整我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琼人社规〔20219

         【图解】《关于调整海南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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