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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发文机关: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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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工作背景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2022年4月26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印发《关于做好失业保险稳岗位提技能防失业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22〕23号),充分发挥失业保险保生活、防失业、促就业功能作用,着力保市场主体保就业保民生。为贯彻落实国家政策要求,助力我省稳就业保民生,结合我省实际印发本通知,从“返、补、降、缓、提、扩”等方面,助力企业稳岗扩岗,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
二、政策依据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失业保险稳岗位提技能防失业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22〕23号)。
三、主要内容
(一)延续实施普惠性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一是扩大实施范围。全省统一实施普惠性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二是提高返还标准。大型企业按照企业及其职工2021年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返还,中小微企业按照90%返还,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照中小微企业返还标准执行。三是简化发放程序。全面推行稳岗返还“免申即享”,通过大数据精准筛选比对直接发放。劳务派遣企业申领稳岗返还,须提供其与实际用工单位达成的资金分配协议。对稳岗返还发放有异议的企业,可提供相关材料,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调整。政策执行期限至2022年12月31日。
(二)加大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力度。对202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新发生的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的失业人员、失业停保且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参保失业人员,发放失业补助金。参保缴费满1年的,按每月600元标准发放;参保缴费不满1年的,按每月300元标准发放。对符合2021年原失业补助金政策申领范围的参保失业人员,继续按原政策规定审核并发放待遇。政策执行期限至2022年12月31日。
(三)实施降费率和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全省失业保险用人单位缴费比例由1%降为0.5%、全省工伤保险在用人单位现行费率基础上下调50%政策到期后,延续实施一年至2023年4月30日。对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企业阶段性实施缓缴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政策。将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和上述5个特困行业缓缴养老等社保费政策延至年底,并扩围至其他特困行业。
(四)拓宽技能提升补贴受益范围。202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参保失业人员,在取得证书一年内可按照初级(五级)800元、中级(四级)1300元、高级(三级)1800元的标准申请技能提升补贴。参保职工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可按规定申请技能提升补贴。2022年12月31日前,技能提升补贴申领条件,继续放宽至企业在职职工参加失业保险1年以上。同一职业(工种)同一等级不可重复享受,且每人每年享受补贴次数最多不超过三次。
(五)继续实施职业培训补贴政策。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接受职业培训的失业人员,按规定发放职业培训补贴。
(六)阶段性实施高校毕业生扩岗补助政策。对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并参加失业保险的企业,按每人1000元的标准发放一次性扩岗补助,与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政策不重复享受,政策执行期限至2022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