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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发文机关: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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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海南省公安厅关于修改<海南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调动规定(试行)>部分条款的通知》政策解读
一、工作背景及政策依据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和我省有关通知要求,将入户、入学、入职等与个人生育情况全面脱钩。对《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海南省公安厅 关于印发<海南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调动规定(试行)>的通知》(琼人社发〔2018〕518号)第17条第五款进行了修改。
二、修改内容。将“调动人员考察材料及人事档案审档情况说明〔内容包括年龄、工龄、党龄、学历、经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或企业人员或公务员(参公管理工作人员)身份、廉政情况等〕、计划生育情况”表述修改为“调动人员考察材料及人事档案审档情况说明〔内容包括年龄、工龄、党龄、学历、经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或企业人员或公务员(参公管理工作人员)身份、廉政情况等〕”。删除了“计划生育情况”相关表述。
关于修改《海南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调动规定(试行)》部分条款的通知
原文链接: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海南省公安厅关于修改《海南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调动规定(试行)》部分条款的通知(琼人社规〔2022〕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