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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发文机关: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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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省人社厅、省财政厅联合出台《海南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暂行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对我省区域内存在欺诈骗取、套取或挪用贪占社会保险基金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举报并提供线索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给予奖励,以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社会监督,维护社会保险基金安全。
一、《实施细则》的制定依据是什么?
《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人社部令第48号)、《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暂行办法》(人社部发〔2022〕45号)。
二、《实施细则》的适用对象有哪些?
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举报欺诈骗取、套取或挪用贪占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基金的违法违规行为并提供相关线索,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查证属实的,按规定给予举报人一定数额的资金奖励。
三、纳入举报奖励范围的情形有哪些?
(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信息化综合管理机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及其工作人员存在以下行为并经查证属实的:
1.隐匿、转移、侵占、挪用社会保险基金的;
2.违规审核、审批社会保险申报材料,违规办理参保缴费、关系转移、待遇核定、待遇资格认证、提前退休,违规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违规发放社会保险待遇的;
3.伪造或篡改缴费记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记录、个人权益记录等社会保险数据的;
4.其他欺诈骗取、套取或挪用贪占社会保险基金的行为。
(二)参保单位、个人或中介机构存在以下行为并经查证属实的:
1.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手段虚构社会保险参保条件、违规补缴的;
2.伪造、变造有关证件、档案、材料,骗取社会保险基金的;
3.组织或协助他人以伪造、变造档案、材料等手段骗取参保补缴、提前退休资格或违规申领社会保险待遇的;
4.丧失基本养老、失业、工伤保险待遇享受资格后,本人或其亲属不按规定履行告知义务、隐瞒事实违规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
5.其他欺诈骗取、套取或挪用贪占社会保险基金的行为。
(三)工伤医疗、工伤康复、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失业人员职业培训等社会保险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存在以下行为并经查证属实的:
1.伪造、变造或提供虚假病历、处方、诊断证明、医疗费票据、培训记录等资料骗取社会保险基金的;
2.协助、配合他人以伪造材料、冒名顶替等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参保补缴资格,违规申领、享受社会保险待遇,骗取社会保险基金的;
3.其他欺诈骗取、套取或挪用贪占社会保险基金的行为。
四、需同时符合什么条件,才能给予奖励?
(一)举报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举报事项符合《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暂行办法》规定的奖励范围,有明确的被举报对象,并提供有效线索;
(三)举报情况经查证属实并结案。
五、匿名举报能否获得奖励?
奖励对象原则上应为实名举报者,实名举报者举报过程中应主动提供身份信息及有效联系方式。
匿名举报并希望获得奖励的,应主动提供能够包括但不限于举报过程中约定身份代码、举报密码、特定联系方式、举报处理结果和奖励权利的告知方式等辨认其身份的信息及有效联系方式,未提供的视为主动放弃奖励。
六、经查证,举报情况属实的如何奖励?
(一)经查证举报情况属实并结案的,对举报人的奖励金额按社会保险基金损失金额的5%予以奖励,最高额度不超过10万元,奖励金额不足500元的,按500元的标准发放。
(二)对可能造成社会保险基金重大损失,因举报人举报而被有效制止的奖励500元。
七、哪些情形不纳入举报奖励范围?
1.无明确举报对象或经查证无违法违规行为的;
2.举报事项已受理或已办结,原处理程序及结论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客观事实的;
3.依法通过诉讼、仲裁等法定途径判决裁决或已进入上述程序的;
4.举报事项的主要事实、证据事先已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纪检监察、审计、公安部门掌握的;
5.违法违规行为人主动供述本人及其同案人员的违法违规事实,或者在被调查处理期间检举揭发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6.不属于《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暂行办法》规定举报奖励事项的;
7.其他依法不予受理的举报行为。
八、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如何得到保障?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按规定为举报人保密,不得泄露举报人相关信息。
(一)不得私自摘抄、复制、扣押、销毁举报材料;
(二)严禁将举报材料转给被举报单位和被举报人。
(三)核实情况时,要做好保密工作,不得泄露举报人身份。
(四)宣传报道或奖励举报人时,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泄露或公开举报人的身份信息。
(五)举报奖励的有关材料及凭证统一归档,妥善保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