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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发文机关: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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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最低工资标准概念
最低工资标准,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正常劳动是指劳动者按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在法定工作时间或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从事的劳动。劳动者依法享受带薪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生育(产)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间,以及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视为提供了正常劳动。
二、调整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最低工资规定》和《海南省最低工资规定》等相关法律规定。
三、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等各类用人单位及与其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
四、调整情况
一、一类地区月最低工资标准为201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7.9元,适用于海口市、三亚市、儋州市。
二、二类地区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85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6.3元,适用于三沙市、文昌市、琼海市、万宁市、东方市、五指山市、澄迈县、乐东黎族自治县、临高县、定安县、屯昌县、陵水黎族自治县、昌江黎族自治县、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白沙黎族自治县。
五、执行标准
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
六、组成部分
我省最低工资标准,包括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按统计部门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基本工资、补贴、奖金。不包括:(一)加班加点工资;(二)福利待遇;(三)依法由用人单位承担的劳动者的社会保险费及住房公积金;(四)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以及特别繁重等特殊工种的岗位津贴。
七、执行时间
调整后最低工资标准自2023年12月1日起执行。
八、法律责任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不支付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50%以上100%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