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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关于〈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规定〉的实施细则(修订)》政策解读
2024-01-04 12:33 来源: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文机关: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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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贯彻落实《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规定》,进一步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规范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我们修订了《海南省关于〈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规定〉的实施细则》,现就相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修订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答:这次修订主要围绕工资保证金的管理形式、存储方式、全省统筹使用等方面进行了修订。重点内容有3条:一是改变了工资保证金管理形式。即由目前市县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具体管理工资保证金的存储、减免、动用、补缴及返还等工作,改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具体管理,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对未按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或者未提供金融机构保函等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及与其相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二是增加了工资保证金存储方式。即施工总承包企业可以项目存储工资保证金外,也可以企业为单位存储工资保证金。三是设置了存储上限。即以项目为单位存储工资保证金,工程合同额1亿元以下的,存储金额不超过200万元,1亿元以上5亿元以下的,存储金额不超过600万元,5亿元以上的,存储金额不超过800万元;以企业为单位存储工资保证金,存储金额为4000万元,并以现金方式一次性存储。

二、以企业为单位存储4000万元工资保证金,为什么要以现金方式一次性存储?

答: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四部门关于印发《海南省建设领域以银行保函方式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实施办法》的通知(琼人社发〔2019〕124号)相关规定,以银行保函方式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所担保对象是特定的工程建设项目,有具体的受益人,银行保函时限以工程建设项目期限而约定。而以企业为单位存储工资保证金是从存储之日起,对该企业在全省范围内所有新的工程建设项目实施工资担保,银行保函不能一次性对企业所有工程建设项目实施工资担保。因此,以银行保函方式替代工资保证金不适用以企业为单位存储工资保证金。

需要明确的是:以企业为单位存储工资保证金后,存入前按项目以现金方式存储的工资保证金,如无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正在处理,或存在因工资支付问题正在申请劳动争议仲裁以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如数退回企业原存储账户。

三、《海南省关于〈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规定〉的实施细则(修订)》何时实施?

答:2024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需要明确的是:本细则实施后,2024年2月1日前存储的工资保证金或金融机构出具的保函继续有效,其日常管理、动用和返还等按照原有规定执行;2024年2月1日后新开工的项目按本规定执行。

    政策文件: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六部门关于印发《海南省关于〈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规定〉(修订)的实施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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